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黃健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陸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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