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17號
PCDV,109,司促,22717,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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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薛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
  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壹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
  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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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