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62號
PCDV,109,司促,22462,20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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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6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徐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玖佰捌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延滯金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延滯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至第六個月,計收延滯金陸佰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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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