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6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徐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玖佰捌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延滯金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延滯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至第六個月,計收延滯金陸佰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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