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559號
PCDV,109,司促,20559,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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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59號
債 權 人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債 務 人 林耀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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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