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33號
債 權 人 陳採雲
債 務 人 莊茵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元
,及其中貳拾伍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拾叁
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