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69號
PCDV,109,勞訴,69,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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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歐長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李協旻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條、第77之
  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134
  元【計算式:給付股份10,348.8股(以聲請時之收盤價每股
  80.8計算,換算市價約836,183 元)+現金股利233,079 元
  +減資退還股款25,872元=1,095,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已繳納聲請費2,000 元
  外,尚應補繳9,890 元(11,890元-2,000 元=9,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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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