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73號
PCDV,109,勞補,173,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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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景國際專利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仲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91,13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
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700 元(計算式:2,100 元×1/3 =7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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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