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66號
PCDV,109,勞補,166,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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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原   告 何偉豪 
訴訟代理人 胡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7,736 元(含工資15萬元、特休
未休工資14萬3,750 元、勞工退休金1 萬3,986 元、資遣費30萬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03 元(計算式:6,610 元
×1/3 =2,2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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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