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61號
PCDV,109,勞執,161,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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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許品萍 

相 對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確認勞方許品萍對資方有下列債權:民國一○九年五月積欠工資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民國一○九年六月積欠工資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資遣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6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新台 幣(下同)88,119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確認勞方許品萍對資方有下列債權:109年5月積欠工 資35,181元、109年6月積欠工資17,500元、資遣費35,438元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見本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 及資遣費共88,119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 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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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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