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35號
PCDV,109,勞執,135,20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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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李政勳 

相 對 人 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顥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顯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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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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