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128號
PCDV,109,勞執,128,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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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子傑 
相 對 人 欣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及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同意給付(如調解方案)並於109 年3 月19日中午12時前匯入勞方等32人各自薪轉帳戶內。陳子傑:要求資方給付本人109 年2 月份工資38,744元、資遣費13,399元,共計52,143元。」之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 )52,14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3 月18日 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 案。⒉資方同意給付(如調解方案)並於109 年3 月19日中 午12時前匯入勞方等32人各自薪轉帳戶內。陳子傑:要求資 方給付本人109 年2 月份工資38,744元、資遣費13,399元, 共計52,143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板信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帳戶:0862-5-00001271-3 綜合活儲存款存摺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52,143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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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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