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4號
PCDV,109,亡,14,202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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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黃日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日財(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於民國68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黃日財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黃日財於民國65年10月1日因行方不明,經列 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09年 5月5日裁定准予對黃日財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 院109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 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黃日財陳報其生存,或知 黃日財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堪信黃日財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黃日財失蹤滿3年 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三、查黃日財為80歲以上之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68年10月 1日止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爰依首揭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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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