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20號
PCDV,108,重訴,620,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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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原   告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訴訟代理人 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被   告 薛鳳妹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20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請於3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具體事證」表示意見,繕本 逕寄對造:
㈠原告主張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於何人之間?原告何時、向 何人為終止之表示?
李國威何故死亡?
㈢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房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間, 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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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