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8號
原 告 陳淑真
兼
訴訟代理人 鄭文紅
被 告 活力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霞
訴訟代理人 黃志璿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