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91號
PCDV,108,訴,2691,202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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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芳銘 
      陳章豪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蘇曉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
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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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