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12號
PCDV,108,訴,2212,20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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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
原   告 呂佩菡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被   告 李子建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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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