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49號
PCDV,108,訴,1649,2020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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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對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請求召開年
度大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4
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6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 109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9年3月30日公示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已逾相當 期間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1至105頁)。抗告人未依限補 正,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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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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