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彭海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彭海舲自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0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 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 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配偶於民國92年間罹患扁桃腺癌 而無法工作,家中收入驟變,經濟重擔皆落在聲請人身上, 且因家庭總支出遠高於聲請人之收入,聲請人遂以信用卡刷 卡及借貸支付開銷,致累積債務無法清償。今聲請人已63歲 ,每月僅有新臺幣(下同)18,000元之收入,每月扣除必要 支出已無餘額,是聲請人顯然不能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清 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曾於107 年3 月2 日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程序,最大債權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因聲 請人無力負擔債務而未提出債務清償方案,致前置調解不成 立等情,經本院調閱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8 號調解卷宗 (下稱消債調卷)核閱無訛。又聲請人陳報目前債權總金額 為1,231,647 元(見本院卷第35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清算,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陳明其名下有位於苗栗土地三筆(價值約171,539 元 )、機車1 部、存款59元外,別無其他任何財產乙節,業據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單、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 覆、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等資料(見本院卷第27頁、 63頁、65至67頁、69頁、71至85頁)為證,經核無誤。又聲 請人稱其任職於便當店,每月收入約18,000元,未領有任何 補助乙情,業據提出在職證明書、負責人提出手寫證明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99、177 頁),又本院就聲請人自106 年 12月起是否有領取各項補助津貼及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救 助等事依職權分別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社會局, 均據函覆稱無等語(見本院卷第267 、269 頁),是本院暫 以18,000 元為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 ㈢再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9,187元,包含膳食費6, 00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700 元、日用雜支及醫療 費共2,000 元、房租7,0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國民 年金987 元支出乙情,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亞太電 信繳費通知單、加油電子發票、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等件 為憑(見本院卷第137 至145 頁、第199 至217 頁),衡諸 聲請人之年紀及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堪認其所提列之項 目及金額尚屬合理。再聲請人主張因其配偶罹癌無工作收入 故房租、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費用,係由其一人負擔乙節, 有其提出其配偶孟○坤之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診斷證明書 、106 及107 年綜合所得稅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81 頁、18 3 頁第223 至225 頁),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可採信。準此 ,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9,187元。
㈣依上調查,聲請人名下資產確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聲請 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僅18,000元,尚不足負擔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19,187元,遑論有剩下餘額去清償其所負擔債務,復考量 聲請人目前高齡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處於因欠缺清償能 力而無法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 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下午4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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