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67號
PCDV,108,司執消債清,67,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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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聲請人即債 呂玥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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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消債清 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本院去函向債務人命提出資產表,債務人 並未提出,本院並未查得債務人有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管理所板橋監理站10 8年5月27日北監板站字第1080134077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9日民事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8年12月10日陳報狀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 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 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 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 院108年7月9日新北院輝108司執消債清宇消字第67號函,及 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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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