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32號
PCDV,108,司執消債清,132,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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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請人即債 張曉薇即張祖菱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王喬立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消債清 字第12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8年10月1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除有附表編號2所示,西元2013年 出廠之機車一輛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 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其保單均已失效)、公路電子監理電子 閘門查詢結果、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及存摺封面及明細在卷 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 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 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 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 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9年4月30日新北院賢108司執 消債清公消字第132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 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再查,附表編號1、3之動產現已非債務人占有,該部份認非 屬清算財團,故不予變價,亦不另裁定返還債務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2號 財產所有人:張曉薇即張祖菱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新臺幣元) 備註 1 汽車 1 台 1、車牌號碼:EZ-9485 2、西元1997年出廠 3、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文所示,該車於104年1月15日經環保單位傳輸註記該車體已辦理環保回收。 2 機車 1 台 車牌號碼:301-NAF 3 機車 1 台 1、車牌號碼:208-KZQ 2、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文所示,該車於108年5月27日經註記該車體經警局拖吊,現為警政廢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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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