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何林桂鳳
代 理 人 黃大慶律師
相 對 人 林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1頁第8行關於「林金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