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李文毅
上 訴 人 北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旭雄
上 訴 人 吳永泰
被 上訴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9,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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