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壹壹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王彥鈞
法定代理人 張壹壹 年籍資料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王室驊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特此裁定再
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板
橋院區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當事人張壹壹、王室驊本人應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