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24號
PCDV,107,家財訴,24,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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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張壹壹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王彥鈞 

法定代理人   張壹壹  年籍資料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王室驊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特此裁定再
  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板
  橋院區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當事人張壹壹王室驊本人應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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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