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59號
PCDM,109,附民,459,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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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柯中二
被   告 王福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
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此有陳報狀附卷可查,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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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