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29號
PCDM,109,附民,329,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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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王淳賢

被   告 藍志宏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易字第33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338 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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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