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82號
PCDM,109,聲,2782,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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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昇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昇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昇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 計6年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01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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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