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玉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玉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玉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6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