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93號
PCDM,109,聲,2693,202007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孝宜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孝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有明文。二、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 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 日期確定(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犯罪日期更正為「106 年10 月26日共3 次、106 年10月29日1 次、106 年12月15日1 次 」;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補充「新北 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38306 號、107 年度偵字第9684、9848 、10271 、15117 號、士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4974號」; 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補充「 107 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屬同一詐欺集團之犯 罪,犯罪行為類型、態樣、手段均屬近似,犯罪時間接近, 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兼衡 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