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慶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慶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慶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 107年度簡字第12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又經本院 以107年度簡字第45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 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③復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3罪接續執行,於108年6月17日入監執行,並 於109年6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6271號函暨檢附該署桃園女 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超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