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添丁
劉秉灼
黃庚辛
陳周梅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刑
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9年度偵字第23693 號」之記載更正為「109年度偵字第6529號」,及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四色牌壹副」之記載均更正為「象棋壹副(參拾貳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9年度 偵字第23693號」,及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四色牌 壹副」之記載,分別顯係「109年度偵字第6529號」、「象 棋壹副(參拾貳顆)」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