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94號
PCDM,109,審訴,594,2020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翔富




選任辯護人 林立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776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翔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徐證賢」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潘翔富於民國106 年4 月間,在臉書社團以暱稱「Hua Xiao 」刊載「收台哥大、台灣之星、亞太、中華、需補貼、可馬 上過戶」等訊息,適許志豪潘翔富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 案經本院判決確定)瀏覽上開訊息,遂聯絡並委託潘翔富代 為辦理其與友人徐證賢持有行動電話門號過戶事宜,並於同 年5 月5 日晚間9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85度C 板 橋南雅店,將其與徐證賢之身分證、健保卡交付予潘翔富潘翔富取得上開徐證賢之證件後,未經徐證賢同意,竟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偽造徐證賢之署名於附表所示之文件,藉以冒用徐證賢 名義向附表所示之電信公司盜辦附表所示之門號,並持附表 所示之文件向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公司行使,致使不知情之電 信公司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而受理潘翔富之申請,而將附表所 示之門號SIM 卡交予潘翔富,足生損害於徐證賢及如附表所 示電信公司對於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後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證賢、證人許志豪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許志豪Hua Xiao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發票、合作金庫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許志豪與被 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所示之文件可資佐證,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係在臉書社團刊登上開訊息,許志豪上網瀏覽後,以 通訊軟體Messenger 私訊方式與被告聯繫門號過戶事宜,而 以此方式行騙,業據證人許志豪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2749號偵查卷第70頁) ,並有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2749號偵查卷第91頁至第102 頁 ),其性質不具網路詐欺之不特定性與多數性,與普通詐欺 無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 後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簽徐證賢署名,並持以向電信公司 行使之數個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係基於同一冒名盜辦門號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其數個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應 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均屬接續犯,而其接續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接續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接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接 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冒名 盜辦門號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正值輕壯,竟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任意冒用他人之 名義盜辦門號,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 「徐證賢」之署名共16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所偽造之附表所示文件已經其 持向電信公司行使而交付,並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 沒收。至被告所詐得之SIM 卡,固屬犯罪所得之物,惟SIM 卡僅係電信公司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媒介載體,本身價值不



高,且衡情應已斷訊停用,客觀財產價值低微,顯然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申辦事項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 1 │106 年6 │新北市板橋區│申辦0000000000│1.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偽造「徐證賢」署│
│ │月19日 │四川路1 段25│號門號 │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名共4 枚 │
│ │ │7 號台灣之星│ │ 書 │ │




│ │ │板橋四川直營│ │2.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 │
│ │ │服務中心 │ │ 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 │
│ │ │ │ │ 信業務/ 行動寬頻業│ │
│ │ │ │ │ 務服務契約 │ │
│ │ │ │ │3.「4G勁速新單門號_ │ │
│ │ │ │ │ 599_12M」專案同意│ │
│ │ │ │ │ 書 │ │
│ │ │ │ │4.服務異動申請書 │ │
├──┼────┼──────┼───────┼──────────┼────────┤
│ 2 │106 年5 │新北市板橋區│申辦0000000000│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偽造「徐證賢」署│
│ │月22日 │文化路2 段51│號門號 │ 司行動電話/ 第三代│名共3 枚 │
│ │ │號中華電信板│ │ 行動通信/行動寬頻 │ │
│ │ │橋新埔服務中│ │ (租用/異動)申請 │ │
│ │ │心 │ │ 書 │ │
│ │ │ │ │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 │
│ │ │ │ │ 告知條款 │ │
│ │ │ │ │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行動電話/ 第三代│ │
│ │ │ │ │ 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 │
│ │ │ │ │ 業務服務契約 │ │
├──┼────┼──────┼───────┼──────────┼────────┤
│ 3 │106 年5 │新北市板橋區│將0000000000號│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偽造「徐證賢」署│
│ │月23日 │四川路1 段26│門號變更為 │ 請書 │名共2 枚 │
│ │ │1 號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 │2.遠傳金機救援服務申│ │
│ │ │板橋四川門市│ │ 書 │ │
├──┼────┼──────┼───────┼──────────┼────────┤
│ 4 │106 年5 │新北市板橋區│將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偽造「徐證賢」署│
│ │月26日 │南雅南路1 段│門號變更為 │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名共2 枚 │
│ │ │46號台灣大哥│0000000000號 │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大板橋南雅二│ │ │ │
│ │ │服務中心 │ │ │ │
├──┼────┼──────┼───────┼──────────┼────────┤
│ 5 │106 年5 │桃園市中壢區│將0000000000號│1.行動通信/ 第三代行│偽造「徐證賢」署│
│ │月25日 │中山路145 號│門號過戶至徐證│ 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名共2 枚 │
│ │ │遠傳電信中壢│賢名下,並將門│ 務付款人帳戶移轉申│ │
│ │ │中山加盟門市│號變更為 │ 請書(一退一租) │ │
│ │ │ │0000000000號 │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行動寬頻業務/ 第│ │
│ │ │ │ │ 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 │




│ │ │ │ │ 約 │ │
├──┼────┼──────┼───────┼──────────┼────────┤
│ 6 │106 年5 │桃園市中壢區│將0000000000號│1.行動通信/ 第三代行│偽造「徐證賢」署│
│ │月25日 │中山路145 號│門號過戶至徐證│ 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名共3 枚 │
│ │ │遠傳電信中壢│賢名下,並將門│ 務付款人帳戶移轉申│ │
│ │ │中山加盟門市│號變更為 │ 請書(一退一租) │ │
│ │ │ │0000000000號 │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行動寬頻業務/ 第│ │
│ │ │ │ │ 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 │
│ │ │ │ │ 約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