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鈞
選任辯護人 林慈發律師
被 告 黃泓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35875
、35885 、3747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8877號),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辛○○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癸○○、辛○○與少年楊○謀(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由少年 法庭審理中,無證據證明其2 人知悉楊○謀未滿18歲)於民 國108 年11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署名「鄭亦釩」成年男子 所屬詐欺集團,負責擔任領款車手及收水(收款)之工作, 渠等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少年楊○謀、署名「鄭亦釩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人員詐騙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害人,使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入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欺時間、方式與詐騙金額均如附表 一所載),癸○○依「鄭亦釩」指示,再偕辛○○與少年楊 ○謀共同持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迨辛○○與少年楊○謀領取如附表 所示詐騙匯款金額交付予癸○○後,再由癸○○將提領之款 項及提款卡交付予「鄭亦釩」。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癸○○、辛○○於警詢、偵查、本院準 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 詢中之證述內容;少年楊○謀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內容相符 ,並有告訴人乙○○台北富邦銀行玉成分行存摺內頁明細、
被害人戊○○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告訴人己○○自動櫃 員機轉帳明細表、被害人壬○○郵局交易明細、告訴人寅○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告訴人子○○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人頭帳戶林昆億及金紹豪郵局帳戶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人頭帳戶吳健銘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人頭帳戶蘇冠宇渣打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蕭嘉 琪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人頭帳戶陳盈靜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8 年11月4 日20時43分(中和 郵局華夏技術學院- 側門警衛室自動櫃員機)新北市○○區 ○○街000 號、108 年11月4 日22時5 分(中和興南郵局自 動櫃員機)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108 年11月 7 日18時45分(國泰世華銀行全家超商- 中和景明店自動櫃員 機)、108 年11月7 日新北市○○區○○路000 號(華泰銀 行自動櫃員機)、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108 年 11月7 日18時59分(淡水一信中和分行自動櫃員機)、新北 市○○區○○路000 號、108 年11月7 日18時50分(中國信 託南勢角分行自動櫃員機) 、新北市○○區○○路00號等處 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2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 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 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2 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癸○○11罪、被告辛 ○○6 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8877號 移送併辦部分,雖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 (即本院製作之附表 一編號6 )之事實雖有些許差異(匯款帳戶不同),但被害 人相同,且是因為同一天相同之詐騙方式而多次匯款,事實 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又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 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 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 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是 被告2 人與少年楊○謀、署名「鄭亦釩」及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屬成員間,就本案詐欺犯行(被告辛○○部分僅有附表一 編號1 至6 之被害人,其餘部分被告辛○○未參與提款之行 為,難認為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癸○○就附表一所示11次犯行、被告辛○○就附表一 編號1 至6 所示之6 次犯行間,被害人不同,顯係各別起意 ,均應分論併罰。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2 人上開所犯罪 行,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 重,惟考量被告辛○○僅係擔任提款之車手;被告癸○○則 擔任取水之工作,均係聽人指示領取贓款,與上層策畫者及 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較輕,實際分得不法利益亦屬有 限,佐以其2 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 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 解(被害人戊○○、丁○○則表示無庸賠償),並賠償渠等 部分損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簡易庭調解筆錄、和 解書、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附卷可憑,其2 人賠償金額遠大於獲取之報酬甚多,犯後態 度堪稱良好,如逕行科予重刑,未免過苛。本院綜合上開各 情,認被告2 人之犯罪情節,若科以該條之法定最輕本刑 1 年有期徒刑,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 則,是被告2 人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 引起一般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 酌量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2 人年紀尚輕,身心健全,不思以正當合法之方 式謀財營生,反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 取水之角色,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實不足取;惟念渠等犯後 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業如前述(被告癸 ○○部分均已清償完畢,被告辛○○部分則有被害人戴依玲 、壬○○、丙○○、寅○○部分係分期清償),犯後態度可 謂良好,暨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在詐欺集團 內之角色分工、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㈤末查,被告癸○○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事後並賠償大部分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被 害人戊○○、丁○○毋庸賠償),被害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 癸○○緩刑機會,本院認被告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 之宣告,信無再犯之虞,前開對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 4 年,以啟自新。至被告辛○○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 以108 年度原簡字第2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 2 年確定,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辛 ○○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顯與緩刑要件不符 ,故無法給予緩刑之宣告;再被告辛○○上開所犯之罪,係
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 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因其每一罪之宣告刑均為有期徒 刑6 月,依同條第3 、6 項規定,得以易服社會勞動。至可 否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後,另由執 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審酌之,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併予敘明。
㈥本案被告癸○○於警詢時自陳獲利14,000元;被告辛○○於 偵查時自陳獲得6,000 元之報酬,固為其2 人之犯罪所得,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予以宣 告沒收或追徵,然考量渠等已賠償大部分被害人之損失,且 渠等賠償金額遠超過其2 人之犯罪所得,已足剝奪其等之犯 罪利得,而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2 人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2 人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2 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2 人上開犯罪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行為人│宣 告 刑│
│號│ │式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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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依玲│詐欺集團某成│於同日20│39,987 元 │中華郵政│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時39分許│ │(戶名:│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19時30│ │ │林昆億,│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帳號:00│(即附│取財罪,│
│ │ │話予戴依玲,│ │ │4169XXXX│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店家會員│ │ │2855) │號1 )│刑陸月。│
│ │ │資料被駭,請├────┼─────┼────┼───┤ │
│ │ │伊協助取消網│同日20時│49,985元 │中華郵政│辛○○│辛○○犯│
│ │ │路購物訂單為│42分許 │ │(戶名:│癸○○│三人以上│
│ │ │由,致其陷於│ │ │金紹豪,│(即附│共同詐欺│
│ │ │錯誤而依指示│ │ │帳號:00│表二編│取財罪,│
│ │ │匯款。 │ │ │9106XXXX│號2 )│處有期徒│
│ │ │ │ │ │7695) │ │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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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庚○○│詐欺集團某成│同日20時│29,989元 │上開林昆│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37分許 │ │億郵局帳│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20時許├────┼─────┤戶 │癸○○│共同詐欺│
│ │ │,撥打電話予│同日20時│29,985元 │ │(即附│取財罪,│
│ │ │庚○○,佯稱│57分許 │(原起訴書│ │表二編│處有期徒│
│ │ │包裹簽收簽錯│ │附表編號2 │ │號1 )│刑陸月。│
│ │ │欄位,日後將│ │,該附表誤│ │ │ │
│ │ │按月扣款等為│ │載為30,000│ │ │辛○○犯│
│ │ │由,致其陷於│ │元,被郵局│ │ │三人以上│
│ │ │錯誤而依指示│ │圈存) │ │ │共同詐欺│
│ │ │匯款。 │ │ │ │ │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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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詐欺集團某成│於同日20│44,987元 │上開林昆│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時29分許│ │億郵局帳│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19時14│ │ │戶 │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 │(即附│取財罪,│
│ │ │話予乙○○,│ │ │ │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因網購工│ │ │ │號1 )│刑陸月。│
│ │ │作人員之疏失│ │ │ │ │ │
│ │ │,將其訂單設│ │ │ │ │辛○○犯│
│ │ │定成團體訂單│ │ │ │ │三人以上│
│ │ │,要取消扣款│ │ │ │ │共同詐欺│
│ │ │等為由,致其│ │ │ │ │取財罪,│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處有期徒│
│ │ │指示匯款。 │ │ │ │ │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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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丑○○│詐欺集團某成│同日21時│49,999元 │上開金紹│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33分許 │ │豪郵局帳│癸○○│三人以上│
│ │) │月4 日21時4 ├────┼─────┤戶 │(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同日21時│49,999元 │ │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丑○○,│37分許 │ │ │號2 )│處有期徒│
│ │ │佯稱工作人員│ │ │ │ │刑陸月。│
│ │ │工作疏失將其│ │ │ │ │ │
│ │ │升等為高級會│ │ │ │ │辛○○犯│
│ │ │員,日後將按│ │ │ │ │三人以上│
│ │ │月扣款等為由│ │ │ │ │共同詐欺│
│ │ │,致其陷於錯│ │ │ │ │取財罪,│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處有期徒│
│ │ │款。 │ │ │ │ │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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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戊○○│詐欺集團某成│同日19時│29,987元 │玉山商業│辛○○│癸○○犯│
│ │ │員於108 年11│23分許 │(被銀行圈│銀行(戶│楊○謀│三人以上│
│ │ │月7 日18時30│ │存) │名:吳健│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銘,帳號│(即附│取財罪,│
│ │ │話予戊○○,│ │ │:08319X│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因會員資│ │ │XXX2135 │號4 )│刑陸月。│
│ │ │料外洩,確認│ │ │) │ │ │
│ │ │其是否參加公│ │ │ │ │辛○○犯│
│ │ │司儲值活動,│ │ │ │ │三人以上│
│ │ │須解除扣款等│ │ │ │ │共同詐欺│
│ │ │為由,致其陷│ │ │ │ │取財罪,│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處有期徒│
│ │ │示匯款。 │ │ │ │ │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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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己○○│詐欺集團某成│同年月7 │29,985元 │上開吳健│辛○○│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日18時29│ │銘帳戶 │楊○謀│三人以上│
│ │) │月4 日20時45│分 │ │ │癸○○│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即附│取財罪,│
│ │ │話予己○○,│同日18時│29,985元 │ │表二編│處有期徒│
│ │ │佯稱公司作業│32分 │ │ │號4 )│刑陸月。│
│ │ │疏失將其升等├────┼─────┼────┼───┤ │
│ │ │為VIP 客戶,│同日17時│29,985元(│國泰世華│辛○○│辛○○犯│
│ │ │日後將按月扣│45分許 │移送併辦)│商業銀行│楊○謀│三人以上│
│ │ │款;又於同年├────┼─────┤(戶名:│(即附│共同詐欺│
│ │ │月7 日撥打電│同日18時│30,000元(│陳盈靜,│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己○○,│22分許 │移送併辦)│帳號:02│號5 )│處有期徒│
│ │ │要求伊依指示├────┼─────┤65XXXX30│ │刑陸月。│
│ │ │解除帳戶扣款│同日18時│30,000元(│99) │ │ │
│ │ │為由,致其陷│24分許 │移送併辦)│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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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丁○○│詐欺集團某成│同年月5 │49,996元 │渣打商業│楊○謀│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日18時7 │ │銀行(戶│癸○○│三人以上│
│ │) │月4 日21時48│分許 │ │名:蘇冠│(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宇,帳號│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丁○○,│同日18時│49,997元 │:052200│號3 )│處有期徒│
│ │ │佯稱系統發生│10分許 │ │XXXX3169│ │刑陸月。│
│ │ │錯誤,將其升│ │ │) │ │ │
│ │ │等為VIP 客戶│ │ │ │ │ │
│ │ │,日後扣款等│ │ │ │ │ │
│ │ │為由,致其陷│ │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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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壬○○│詐欺集團某成│同年月5 │28,123元 │同上渣打│楊○謀│癸○○犯│
│ │ │員於108 年11│日18時52│ │帳戶 │癸○○│三人以上│
│ │ │月3 日20時32│分許 │ │ │(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 │ │ │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壬○○,│ │ │ │號3 )│處有期徒│
│ │ │佯稱因工作人│ │ │ │ │刑陸月。│
│ │ │員疏失將其升│ │ │ │ │ │
│ │ │等VIP 高級會│ │ │ │ │ │
│ │ │員,日後將按│ │ │ │ │ │
│ │ │月扣款等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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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丙○○│詐欺集團某成│同日19時│29,999元 │台北富邦│楊○謀│癸○○犯│
│ │ │員於108 年11│17分許 │ │商業銀行│癸○○│三人以上│
│ │ │月11日18時許├────┼─────┤(戶名:│(即附│共同詐欺│
│ │ │,撥打電話予│同日19時│13,013元 │蕭嘉琪,│表二編│取財罪,│
│ │ │丙○○,佯稱│37分許 │ │帳號:73│號6 )│處有期徒│
│ │ │系統錯誤將其│ │ │91XXXX13│ │刑陸月。│
│ │ │升等為付費VI│ │ │75) │ │ │
│ │ │P ,須解除分│ │ │ │ │ │
│ │ │期付款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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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寅○○│詐欺集團某成│同日20時│17,421元 │同上帳戶│楊○謀│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14分許 │ │ │癸○○│三人以上│
│ │) │月11日19時許├────┼─────┤ │(即附│共同詐欺│
│ │ │,撥打電話予│同日21時│13,123元 │ │表二編│取財罪,│
│ │ │寅○○,佯稱│5分許 │ │ │號6 )│處有期徒│
│ │ │網路訂單輸入│ │ │ │ │刑陸月。│
│ │ │錯誤,需解除│ │ │ │ │ │
│ │ │分期付款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11│子○○│詐欺集團某成│同日19時│29,999元 │同上帳戶│楊○謀│癸○○犯│
│ │(提告│員於108 年11│28分許 │ │ │癸○○│三人以上│
│ │) │月11日19時30├────┼─────┤ │(即附│共同詐欺│
│ │ │分許,撥打電│同日19時│29,999元 │ │表二編│取財罪,│
│ │ │話予子○○,│30分許 │ │ │號6 )│處有期徒│
│ │ │佯稱其在網路├────┼─────┤ │ │刑陸月。│
│ │ │上購物,需取│同日19時│29,985 元 │ │ │ │
│ │ │消會員,否則│49分許 │ │ │ │ │
│ │ │將扣款等為由│ │ │ │ │ │
│ │ │,致其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款。 │ │ │ │ │ │
└─┴───┴──────┴────┴─────┴────┴───┴────┘
附表二:
┌─┬───┬───────┬──────┬────┐
│編│行為人│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之帳戶 │金 額 │
│號│ │ │ │ │
├─┼───┼───────┼──────┼────┤
│1 │辛○○│108 年11月4 日│中華郵政(戶│40,000元│
│ │楊○謀│20時38分至44分│名:林昆億,├────┤
│ │癸○○│許 │帳號:004169│5,000元 │
│ │ │中和郵局(華夏│XXXX2855) ├────┤
│ │ │技術學院- 側門│ │60,000元│
│ │ │警衛室ATM ) │ ├────┤
│ │ │新北市中和區華│ │10,000元│
│ │ │新街111 號 │ │ │
├─┼───┼───────┼──────┼────┤
│2 │辛○○│108 年11月4 日│中華郵政(戶│60,000元│
│ │癸○○│22時5 分至6分 │名:金紹豪,├────┤
│ │ │中和興南郵局 │帳號:009106│40,0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南│XXXX7695) │ │
│ │ │山路320巷7號 │ │ │
├─┼───┼───────┼──────┼────┤
│3 │楊○謀│108 年11月5 日│渣打商業銀行│20,000元│
│ │癸○○│18時16分至18分│(戶名:蘇冠├────┤
│ │ │台北富邦商業銀│宇,帳號:05│20,000元│
│ │ │行- 南勢角分行│2200XXXX3169├────┤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20,000元│
│ │ │新街347 號 │ ├────┤
│ │ │ │ │20,000元│
│ │ │ │ ├────┤
│ │ │ │ │20,000元│
│ │ ├───────┤ ├────┤
│ │ │同日18時39、40│ │20,000元│
│ │ │分 │ │ │
│ │ │中和興南郵局 │ ├────┤
│ │ │新北市中和區南│ │20,000元│
│ │ │山路320巷7號 │ │ │
├─┼───┼───────┼──────┼────┤
│4 │辛○○│108 年11月7 日│玉山商業銀行│20,000元│
│ │楊○謀│18時45分 │(戶名:吳健│ │
│ │癸○○│國泰世華(全家│銘,帳號:08│ │
│ │ │超商-中和景明 │319XXXX2135 │ │
│ │ │店ATM)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新街212 號1樓 │ │ │
│ │ ├───────┤ ├────┤
│ │ │108 年11月7 日│ │900元 │
│ │ │18時59分 │ │ │
│ │ │淡水一信中和分│ ├────┤
│ │ │行ATM │ │19,0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宜│ │(起訴書│
│ │ │安路121號 │ │附表誤載│
│ │ │ │ │為1 萬元│
│ │ │ │ │) │
│ │ ├───────┤ ├────┤
│ │ │108 年11月7 日│ │20,000元│
│ │ │18時50分至52分│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10,200元│
│ │ │行南勢角分行 │ ├────┤
│ │ │ATM │ │20,0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中│ │ │
│ │ │正路6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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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辛○○│108 年11月7 日│國泰世華商業│20,000元│
│ │楊○謀│18時31分至34分│銀行(戶名:├────┤
│ │ │華泰銀行ATM │陳盈靜,帳號│19,900元│
│ │ │新北市中和區中│:0265XXXX30├────┤
│ │ │和路312號 │99)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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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謀│108 年11月12日│台北富邦商業│10,000元│
│ │癸○○│0 時1分至2分 │銀行(戶名:│ │
│ │ │統一超商錦盛店│蕭嘉琪,帳號│ │
│ │ │-中國信託ATM │:7391XXXX13├────┤
│ │ │新北市中和區圓│75) │3,000元 │
│ │ │通路355 巷3 弄│ │ │
│ │ │2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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