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9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美華與告訴人謝倩如係朋友。詎被告 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MADDY HU ANG 」之帳號登入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網站),在 該帳號之動態消息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並設定分享對 像為公開,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 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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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時間 │文章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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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2月13日 │(張貼告訴人照片及告訴人臉書│109 年度偵字│
│ │ │帳號擷圖)推測齊茂吉曾夥同他│第9768號卷第│
│ │ │們夫妻倆進行對大眾詐欺。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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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7月22日 │砲友有謝倩如、李佩其(Silvia│109 年度偵字│
│ │ │Li),嘉祥被收買,7/12日齊老│第9768號卷第│
│ │ │師(72、12)人倩如那過夜,不│31頁 │
│ │ │知倩如跟穆XX離婚沒,但穆家知│ │
│ │ │道她媳婦外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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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10月30日 │(張貼告訴人與其配偶照片)現│109 年度偵字│
│ │ │在公佈迄今會故意取代我的人是│第9768號卷第│
│ │ │大學同學謝○如與她多年結婚的│32頁 │
│ │ │穆姓老公…。倘若這 2 位就是 │ │
│ │ │迄今謊騙大眾,故意盜用該賠給│ │
│ │ │我賠謦的人直接要求他們立即根│ │
│ │ │據我的打的文件,歸還所有屬於│ │
│ │ │我的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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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11月5日 │之推測過齊茂吉老師(72、12)│109 年度偵字│
│ │ │與同夥故意找我的大學同學謝倩│第9768號卷第│
│ │ │如帶貓與她老公穆先生(台南人│31頁 │
│ │ │)假裝是住附近的人…,所以請│ │
│ │ │勿找倩如假裝是提告的人,迄今│ │
│ │ │根本沒授權她提告,她跟她老公│ │
│ │ │也沒資格盜領該賠給我的訴訟賠│ │
│ │ │款,今年金管會開始盯南山人壽│ │
│ │ │就是因為齊茂吉老師(72、12)│ │
│ │ │與同夥找謝倩如假裝是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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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11月6日 │一律視為盜用賠款的共犯,請查│109 年度偵字│
│ │ │明大學同學謝倩如(Kelly Hsie│第9768號卷第│
│ │ │h)是否涉案…。謝倩如結婚的 │32頁 │
│ │ │消息是透過她的臉書顯示的,根│ │
│ │ │本沒通知我(Kelly Hsieh 被揭│ │
│ │ │空是女砲友之一後已刪我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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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年4月15日 │齊茂吉跟盜用我身分的謝倩如有│109 年度偵字│
│ │ │本事就用你們自己的臉書帳號來│第9768號卷第│
│ │ │發言…因為2019年2 月2X日被齊│38頁 │
│ │ │茂吉全家與謝倩如等盜用我身分│ │
│ │ │為領系爭齊茂吉對福貓提告定讞│ │
│ │ │賠款預謀害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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