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411號
PCDM,109,單聲沒,41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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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蘇美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4225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藥錠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蘇美佐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 字第142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威而 鋼藥錠2 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14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藥錠2個(107年度白保字第1876號),經鑑定為仿 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 」、「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等節,則有樣品鑒定報告1 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 細列印資料4張在卷可佐,足認前揭藥錠確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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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