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95號
PCDM,109,交簡附民,95,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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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游哲宜
被   告 彭俊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17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黎錦福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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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