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38號
PCDM,108,重附民,38,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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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沛靖

      李函芳


被   告 吳宜蓁
      周爵仕(原名周建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宜蓁周爵仕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7 月9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 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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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