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50號
PCDM,108,訴,750,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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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慶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750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6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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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