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8號
PCDM,108,訴,48,20200731,2

1/3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烱德



選任辯護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宋立文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宋鴻維



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律師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王明發




被   告 陳 欽


被   告 陳金玉



被   告 張銘傳


被   告 宋寶貞


被   告 陳寶銅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張鎧銘律師
被   告 劉敏雄


被   告 黎麗霞



財產所有人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 素 (已歿)
法定繼承人 宋立文

      宋立莊
財產所有人 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立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0221號、第29086號、107年度偵字第13767號、第
13768 號、第 29086 號),並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列財產所
有人參與沒收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烱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 沒收;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 元沒收;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 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二、宋立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財產所有人盈源實業有 限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伍佰 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 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財產所有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因而取



得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 權貳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之財產所有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新臺 幣參拾壹萬肆仟柒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財產所 有人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 佰陸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商業會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財產所有人 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貳佰玖 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三、宋鴻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之以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參拾萬元。
四、王明發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 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五、陳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以妨害投標未遂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陸萬元。
六、陳金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伍萬元。
七、張銘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八、宋寶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九、陳寶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十、劉敏雄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 元。
十、黎麗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一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萬捌仟參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宋立文其餘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交付賄賂罪二 之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張烱德原任職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更名為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以下稱臺北縣警局)後勤科警務正(已於民國 104年12月2日退休),係臺北縣警局採購案件承辦人,亦係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宋立文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4樓,以下稱鈞雅公司)之負責人, 亦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3 樓,以下稱盈源公司)及篤盛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號3樓,以下稱篤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宋鴻維宋立文之子,與陳欽、宋寶貞分別係鈞雅公司之 業務人員及會計人員,負責協助宋立文處理上述多家公司之 相關採購與會計業務;王明發伸峰禮贈品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以下稱伸峰公司)之股東 ,亦係伸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銘傳詮得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以下稱詮得公司) 之業務人員;陳金玉豪禮尚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以下稱豪禮尚公司)之股 東;陳寶銅騰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以下稱騰霖公司)之股東;劉敏雄泉利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樓,以下稱泉利公司)之股東及實際負責人,其等均為從事 業務之人;黎麗霞則原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友,已於102 年間退休。
二、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稱役政署)於100年12月間辦理「替代 役役男皮帶18240條」(以下稱:役政署皮帶採購案)之政 府採購標案,宋立文以盈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在投標文 件之「投標標價清單」中註明本標案採購之皮帶產地為「中 華民國」,嗣盈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48萬6560元為最 低價得標,內政部役政署亦在本標案之財務採購契約書第八 條第(十八)項明訂「本案採購標的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詎宋立文王明發宋鴻維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1年5月10日、同年9月10日及同 年11月20日自中國大陸地區(以下稱大陸地區)浙江省溫洲 市進口皮帶,即將上開由大陸地區生產後進口之皮帶,交由 貨運公司分3次載送至成功嶺營區供內政部役政署使用,使 役政署不知情之驗收人員莊富明、林遜璋等人誤信所交付之 皮帶符合非大陸地區生產製造之條件而陷於錯誤,乃於「驗 收紀錄」勾選與契約相符而通過,並依約先後支付上開貨款 共計148萬6560元予盈源公司收受。
三、臺北縣警局於98年間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98年度員警皮鞋 7, 338雙採購案」,本得直接向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得 標所列之廠商(包含鈞雅公司)以得標價格採購,承辦此採 購案為縣警局後勤科警務正張烱德(綽號台語「大塊仔」) 自當年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名單內選取數家廠商進行2階段評 選後,由宋立文所經營之鈞雅公司以770萬4900元之價格獲 得最優先廠商而得標,嗣臺北縣警局於98年11月17日驗收完 畢後,張烱德即開始辦理其職務上有關採購業務撥付上開款 項之公文簽核事宜,為盡速撥款予鈞雅公司,避免公文簽呈 層層核章時耗費時日,張烱德乃親自將上開撥付款項公文送



交臺北縣警局各單位核章,使鈞雅公司得以於98年12月8日 即取得本件採購案貨款770萬4900元,嗣宋立文取得上開款 項後,於98年12月11日委請不知情之鈞雅公司會計人員宋寶 貞提領現金16萬元,除其中5萬元交由宋立文留用外,詎宋 立文為感謝張烱德在本件採購案迅速辦理上開請領款項之程 序,竟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98年12月11日通知張烱德前往鈞雅公司,經宋立文以一般信 封紙袋裝入現金4萬元後,再由張烱德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 而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之,作為本件採購案中鈞雅公 司得以迅速順利獲取上開請領款項之對價。
四、臺北縣警局復於100年間辦理「100年度員警皮鞋7,345雙採 購案採購案」,經張烱德以上述2階段方式辦理評選,由宋 立文所經營之鈞雅公司以預估776萬5691元之價格獲得最優 先廠商而得標,嗣臺北縣警局於驗收完畢後,張烱德即開始 辦理其職務上採購業務撥付上開款項之公文簽核事宜,且為 盡速撥款予鈞雅公司,避免公文簽呈層層核章時耗時甚久, 張烱德親自將上開撥付款項公文送交縣警局各單位核章,使 鈞雅公司得以於101年1月11日即取得本件採購案貨款748萬 2884元(起訴書誤載為776萬5691元),宋立文取得上開款 項後,於101年1月17日委請不知情之鈞雅公司會計人員宋寶 貞提領現金11萬5,000元,詎宋立文為感謝張烱德在本件採 購案得以迅速獲得上開款項,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 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1年1月18日通知張烱德前往鈞雅公 司,經宋立文以一般信封紙袋裝入現金4萬元後,由張烱德 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予以收受之,作為本 件採購案中鈞雅公司得以迅速順利獲取上開款項之對價。五、臺北縣警局於101年間辦理「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 手電筒1420支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00萬元,依政府採購 法公開招標,由最低標者得標,由臺北縣警局後勤科張烱德 承辦,宋立文獲悉上情後即有意承攬本件採購案,然因擔心 未有3家公司以上投標,會造成流標之結果,且為提高其所 實際經營之盈源公司得以順利得標之機會,竟與宋鴻維、陳 欽、陳金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 絡,除以宋立文所實際經營之盈源公司、篤盛公司名義進行 投標外,另指示宋鴻維於101年7月18日向原無投標意願之陳 金玉借用豪禮尚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登記等文件,並由宋鴻維 不實填載豪禮尚公司標單,同日宋鴻維再指示陳欽填載盈源 公司、篤盛公司標單投標,刻意將豪禮尚公司、篤盛公司之 投標價格提高,以此方式欲使盈源公司得標,此間本件採購 案於101年7月19日截止投標,詎張烱德明知決標前不得洩漏



屬國防以外秘密之本件採購案相關訊息,仍基於違背其職務 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1年7月19日撥打電話向宋 鴻維暗示本件採購案另有4家公司投標競爭,宋立文經由宋 鴻維告知上情後,為搶得本件採購案,認為標單上所書寫之 投標金額過高,即透過宋鴻維委請張烱德幫忙列印全新之空 白投標單,與宋鴻維相約在臺北縣警局一樓會客室中,由宋 鴻維重新填寫盈源公司降低投標金額後之標單,再將投標資 料一併交付臺北縣警局收發處,最終盈源公司以55萬3800元 順利得標,致使本件採購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嗣盈源 公司得標交付貨品並通過臺北縣警局之驗收,乃於101年12 月14日順利收領本件採購案貨款55萬3800元,因而獲取每支 手電筒利潤為15元,共計2萬1300元之不法所得,詎宋立文 為感謝張烱德在本件標案投標前私下洩漏告知投標廠商家數 ,因而得以事先得知競爭激烈並進一步降低投標金額以順利 得標,即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而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01年12月18日委請不知情之鈞雅公司會計人員宋寶貞提領 現金5萬5,000元,並通知張烱德於101年12月19日下午休假 前往盈源公司,經宋立文以一般信封紙袋裝入現金2萬元後 ,由張烱德基於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作為張烱德辦理本件採購案過程中違法洩漏投標廠商家數, 因而使宋立文得以及時抽換投標價格而順利得標之對價。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下稱臺灣菸酒嘉義酒廠) 於100年9月間辦理旋轉燈座採購案招標,宋立文宋鴻維等 人為符合政府採購法需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及 決標等相關規定,竟與陳欽、宋寶貞張銘傳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宋立文指示宋鴻維 於100年10月24日向原無投標意願之張銘傳借用詮得公司大 小章及公司登記等文件,再由宋鴻維填載詮得公司之不實標 單,並於同日由宋鴻維指示陳欽以李紫涵名義填載篤盛公司 標單、宋寶貞宋鴻維名義填載盈源公司標單,以避免招標 機關發覺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資料筆跡相同,同時欲以故意 漏置押標金等方式,造成詮得公司、篤盛公司無法競價而由 盈源公司獨家議價,嗣臺灣菸酒嘉義酒廠於100年10月25日 進行本案開標時,計有篤盛公司、詮得公司及盈源公司等3 家廠商投標,其中篤盛公司、詮得公司因未附押標金致無法 比價,乃以盈源公司標價69萬7900元為最低標,然因該標價 仍高於底價,經2次減價後仍未進入底價,最終流標而未遂 。
七、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於100年12月間辦理守望相助隊外套採購案 招標,宋立文宋鴻維陳寶銅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宋立文於100年12月12日凌晨,向從 事服裝買賣業務之陳寶銅借用騰霖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登記文 件,欲以騰霖公司、篤盛公司及盈源公司等2家廠商圍標採 購案,之後因押標金不足,復於同日8時許,宋立文與陳寶 銅達成彼此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再由宋鴻維以盈源公司之 名義共同投標,並同意均攤採購案押標金及檢驗費等支出, 藉此影響採購結果,嗣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於100年12月12日 進行本案開標,計有盈源公司等13家廠商投標,盈源公司之 標價為每件700元,最終因非屬報價最低之5家廠商,仍無法 進入優先議減價名單,以致無法得標而未遂。
八、宋立文與泉利公司股東及實際負責人劉敏雄之父劉金泉(已 歿)為摯友,詎其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100年2月間至102年 10月間,泉利公司與鈞雅公司、盈源公司間並無實際業務往 來,劉敏雄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 續犯意;宋立文亦基於公司負責人及實際責責人逃漏稅捐之 接續犯意,由劉敏雄將泉利公司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銷項發 票,按月分別提供予宋立文所經營或實際經營之鈞雅公司、 盈源公司,宋立文取得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即 充作鈞雅公司、盈源公司之進項憑證,藉此作為鈞雅公司、 盈源公司於該段期間申報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用,按營利 事業所得稅課徵17%之稅率計算,以此方式幫助宋立文所經 營或實際經營之鈞雅公司、盈源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分 別為165萬6166元及31萬407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 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九、宋立文於101年2月14日以鈞雅公司名義申設成為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並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開立「祥祥鞋坊」 作為營業據點,宋鴻維並參與上開祥祥鞋坊之營運,詎其等 2人均明知任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職員工黎麗霞於102年1 月11日請准之休假日期,並未實際從事國內旅遊而刷卡消費 ,竟與黎麗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102年1月11日,在上址「祥祥鞋坊」內,由黎麗霞持公務機 關委託金融機構所核發之國民旅遊卡,至宋立文宋鴻維所 經營之「祥祥鞋坊」以俗稱「假消費、真刷卡換現金」方式 ,佯為購買皮鞋等物而消費1萬4900元後,即共同基於登載 業務上不實準文書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店員將 刷卡金額1萬4900元鍵入國民旅遊卡之刷卡機,而製作內容 不實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再將該不實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 ,透過國民旅遊卡專用刷卡機上傳至發卡銀行而行使之,使 發卡之銀行陷於錯誤而回傳同意簽帳之授權碼訊息後,即自 國民旅遊卡專用刷卡機列印出附有授權碼之信用卡簽帳單,



交予黎麗霞簽名,並由宋立文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意,指示不知情店員簽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黎麗霞 ,製造黎麗霞於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在「祥祥鞋坊」刷卡 消費之假象,經宋立文宋鴻維扣除營業稅百分之五、銀行 手續費百分之三及業者利潤百分之二(共計百分之十)之費 用共計1490元後,將現金1萬3410元交付給黎麗霞。嗣國民 旅遊卡專用刷卡機將上開內容不實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自動 上傳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合聯信中心) 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下稱檢核系 統),經檢核系統將消費交易資料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 費核發條件進行查核,誤認該消費交易資料符合請領強制休 假補助費之規定,而置於網路供各公務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 人員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後黎麗霞所屬人事單位 人員即自該檢核系統下載上開不實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並 列印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送由黎麗霞確認是否 確屬於消費交易,黎麗霞旋在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上蓋章 確認,交付審核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機關人事、會計人員,以 此方式詐稱確依規定刷卡消費,使該等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誤予審核通過,認定黎麗霞符合規定消費,而如數撥付當年 度強制休假補助費1萬4900元予黎麗霞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 及各該機關管理、核發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正確性。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59 條之 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張烱德宋立文宋鴻維王明發陳金玉、陳欽、張銘傳宋寶貞、陳寶 銅、劉敏雄黎麗霞(下稱被告張烱德等11人)本人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張烱德等 11 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檢察官、被告張烱德等11 人及其辯護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均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 必要,揆諸上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反法定程序 所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辨識並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亦均得 作為本案證據。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烱德宋立文宋鴻維王明發陳金玉、陳欽、張銘傳宋寶貞陳寶銅劉敏雄及黎麗 霞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 役政署採購人員莊富明、林遜璋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即臺 北縣警局財產股長林炯棋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證人即 宋立文特助駱伶惠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即鈞雅公司副總李 紫涵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證人即黎麗霞之子林恩宇( 原名林嘉榮)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查中指證明確,且有下列 相關卷證資料可憑:
(一)事實欄二部分,有內政部役政署101年替代役男皮採購投 標須知、100年11月29日開標結果內部簽、100年11月23日 內政役政署101年替代役男皮帶採購案開標決標等紀錄、 內政部役政署購置訂製工程、財物、勞務招標案底價核定 表、內政部役政署101年替代役男皮帶採購案底價分析、 內政部役政署辦理勞務財物、工程採購簽到單、未得標廠 商即典客企業有限公司投標相關文件資料、內政部役政署 101年替代役男皮帶採購案決標公告(100年12月8日)、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完工報告書(101年5月10日)內政部役 政署驗收紀錄(101年5月17日)、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 閒科技研發中心第1批驗收報告、內政部役政署支付盈源 實業有限公司貨款63萬5700元支出憑證及統一發票、盈源 實業有限公司完工報告書(101年9月14日)、內政部役政 署驗收紀錄(101年9月20日)、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 科技研發中心第2批驗收報告、內政部役政署支付盈源實 業有限公司貨款42萬3800元支出憑證及統一發票、盈源實 業有限公司完工報告書(101年11月20日)、內政部役政 署驗收紀錄(101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 閒科技研發中心第3批驗收報告、內政部營政署支付盈源 實業有限公司貨款42萬7060元支出憑證及統一發票、內政 部營政署支付履約保證金8萬元憑證、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領據、內政部役政署101年替代役男皮帶採購案財物結算 驗收證明書、內政部役政署101年替代役男皮帶採購案-財 物採購契約書、昇竣企業有限公司進口報單、替代役男皮



帶18240條採購案開標流標等記錄(100年11月14日)、內 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役男皮帶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內政 部役政署替代役役男皮帶採購案無法決標公告、1內政部 役政署替代役役男皮帶採購案公開招標公告(以上參見 107年度偵字第13768號卷第365頁至第474頁、106年度他 字第3723卷一第493頁、106年度他字第3723卷二第111頁 至第116頁)及101年9月13日16時40分許、101年9月14日 11時20分許、同日15時52分許、同日16時8分許宋鴻維王明發間、101年9月14日13時25分許宋鴻維宋立文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以上參見107年度偵字第13768號卷 第35頁、第36頁至第38頁)在卷可稽;
(二)事實欄三部分,有臺北縣警局驗收紀錄(98年11月3日) 、98年度員警皮鞋7338雙採購案票選結果說明內部簽文( 98年5月22日)、98年度員警皮鞋7338雙採購案承辦內部 簽(98年5月4日)、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98年11月18日 )及付款770萬4900元支出憑證、98年11月30日98年度員 警皮鞋採購內政簽文、鈞雅公司存摺交易明細及被告張烱 德98年12月11日之桌曆影本各1份(以上參見106年度偵字 第29086號卷一第29頁至第37頁、106年度偵字第20221號 卷一第12頁至第14頁、第367頁至第368頁、103年度偵字 第13767號卷第66頁至第68頁、第78頁)在卷可稽;(三)事實欄四部分,有100年12月5日10時30分新北市警察局員 警皮鞋7345雙採購案驗收資料、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 度員警皮鞋採購案開標、溢價、決標、確樣紀錄及契約附 件(100年7月29日)、100年度新北市警察局員警皮鞋734 5雙採購案驗收紀錄(100年12月5日)、鈞雅公司開立予 新店分局之國產皮鞋592雙簽收單(100年12月20日)、10 0年度員警皮鞋7345雙採購案審查評比結果及後續說明內 部簽文(100年7月22日)、100年度員警皮鞋7345雙採購 案審承辦內部簽文(100年6月24日)、100年度員警皮鞋 7345雙採購案審承辦內部簽文手改修正版(100年5月30日 )、100年度員警皮鞋採購案選樣評比須知、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100年度員警皮鞋採購案審查評比會開會通知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度員警皮鞋採購案評審小組委員 名單、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00年度員警皮鞋採購案鞋品選樣審查表、切結書、同意 書、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度 員警皮鞋採購案鞋品選樣審查表、切結書、同意書、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100年度員警皮鞋採購案廠商審查評比編號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度員警皮鞋採購審查評比委



員代碼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度「員警皮鞋」共同 供應契約採購案評審委員評比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度員警皮鞋採購審查評比會議資料、100年度員警皮鞋 採購案評比資料表、100年度員警皮鞋7345雙採購案財物 結算驗收證明書(101年1月6日)及付款748萬2884元支出 憑證、鈞雅公司存摺交易明細及被告張烱德101年1月18日 之桌曆影本各1份(以上參見107年度偵字第29086號卷一 第49頁至第69頁、106年度偵字第29086號卷二第3頁至第 7頁、第219頁至第264頁、106年度偵字第20221號卷一第 369頁至第370頁、107年度偵字第13767號卷第71頁至第72 頁、第81頁至第82頁)在卷可稽;
(四)事實欄五部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巡守人 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第1公開招標情形內部簽文( 101年7月26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巡守人 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保留決標等紀錄(101年7月20 日)、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採 購案卷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1 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之各廠商估價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 電筒採購案內部簽文(101年7月1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辦理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內部簽 文(101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會辦單及盈源實 業有限公司低價理由說明書、盈源實業有限公司LED白晝 光手電筒試驗報告、盈源實業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收據、 、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開標程序、 豪禮尚國際有限公司投標相關文件資料、新北市政府支付 貨款55萬3800元支出憑證、履約保證金10萬領據、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財產增加單、101年9 月21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驗收紀錄、101年12月11日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規範書、盈源公 司投標相關文件資料、101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 筒採購案驗收情形內部簽文(101年9月21日)、101年度 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盈源公司保固書、保 固金收據、101年8月1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101年度巡 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採購案決標公告(以上參見107 年度偵字第13768號卷第285頁至第289頁、第301頁至第 303頁、第306頁至第363頁、107年度偵字第13767號卷第 74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4頁、第 102頁至第134頁)、101年7月17日16時14分、101年7月19



日14時7分許、101年7月19日15時37分許、101年7月19日 16時35分許、101年7月19日16時41分許宋鴻維張烱德間 、101年7月18日17時52分許宋鴻維宋立文間、101年7月 19日15時52分許宋鴻維陳金玉間、101年7月19日17時9 分許宋鴻維陳金玉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以上參見107年 度偵字第13768號卷第71頁至第75頁)各1份附卷可佐;(五)事實欄六部分,有100年12月2日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 義酒廠辦理旋轉燈塔採購案決標公告、100年11月30日台 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辦理旋轉燈塔採購案開標決 標等紀錄、100年10月25日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 廠辦理旋轉燈塔採購案開標廢標等紀錄、篤盛實業有限公 司投標相關資料文件、銓得國際有限公司投標相關資料文 件、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投標相關資料文件、台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嘉義酒廠辦理旋轉燈塔採購案底價核定表(第1 次開標)、台灣菸酒公司嘉義酒廠案預估金額分析表、盈 源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 底價審議小組審議會議紀錄、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酒廠辦理旋轉燈塔採購案件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台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投標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 100年10月20日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辦理旋轉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禮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峰禮贈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