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72號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琪玲被 告 速凌翔 丁浩益上列被告速凌翔、丁浩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397號),經原告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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