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余月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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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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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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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熊企業有限公│有限責任彰化第│109年1月28日 │12,368元 │PA1115129 │ │
│ │司 陳錫熊 │一信用合作社營│ │ │ │ │
│ │ │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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