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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