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6號
CHDV,109,補,566,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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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92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8,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7,9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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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