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2號
CHDV,109,補,562,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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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莊金鐘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及㈡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莊○○之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
  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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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