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9號
CHDV,109,補,559,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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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彰化縣和美鎮老人會

法定代理人 謝式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時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惟聲請破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價額計徵,依聲請人陳報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4,205,144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
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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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