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48號
CHDV,109,補,548,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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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黃丑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3,117,386元(計算式:737地號土地面積971.49平方公尺
  ×109年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46/99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王成霖(住彰化縣○○鄉○○村○○
  街00號)、黃啟方(住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
  併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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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