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0號
CHDV,109,補,510,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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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洪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29,713元(計算式:598地號土地面
  積5,488.0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2元×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7/2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9,11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870元,尚欠新台
  幣16,247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使用分區證明書(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江財龍(住彰化縣○○市○○路
  000號)、江秋田(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江慶森(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江世都
  (住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0弄0號)之繼承人為何
  人?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並提出被告江再溢(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江再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正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再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再然(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江海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
  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棍(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富承(榮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江榮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錫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淑珍(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江益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敦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
  曹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正(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素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至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婉諭(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鎮(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江曉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江韋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信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正(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及未列舉之土地登記謄本共有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為被告,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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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