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洪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29,713元(計算式:598地號土地面
積5,488.0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002元×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7/2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9,11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870元,尚欠新台
幣16,247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使用分區證明書(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江財龍(住彰化縣○○市○○路
000號)、江秋田(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江慶森(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江世都
(住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0弄0號)之繼承人為何
人?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並提出被告江再溢(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江再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正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再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再然(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江海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
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棍(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榮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富承(榮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江榮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錫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淑珍(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江益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敦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
曹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正(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素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至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婉諭(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鎮(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江曉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江韋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信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正(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及未列舉之土地登記謄本共有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為被告,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