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5號
CHDV,109,補,505,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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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徐凱玲即立元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芳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9,29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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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