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78號
CHDV,109,補,478,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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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楊儒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4,140,089元(計算式:11,636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
  告現值1,2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779/6000,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085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楊文豪蔡守中蔡玲如蔡守正
  楊泮水施楊翠霞呂兆宗呂廷森呂廷璋呂廷修、呂
  廷城、呂廷倫楊芬惠楊郁蘭楊季子楊美麗楊天錫
  、楊珠如楊曼華楊澤民、楊淑珍、楊榮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
  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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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