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黄欽鍊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黄欽鍊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債權人之債 務共計702,894元,前與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債務協商 ,嗣因聲請人父親患病,聲請人需接送父親至醫院治療,致 工作不穩定、收入銳減,更有醫療費用需支付,導致無力繼 續履行協商條件而毀諾。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1 日受雇於第三人黃子秦在夜市擺攤,每月薪資為27,000元,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671元(含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4,866 元及與兄長黃條祐共同扶養母親黃葉翠娥之費用3,805元) 。名下財產僅8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解約金價值21,340元之 富邦人壽保單及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本 件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95年11月24日與當時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債務協商,嗣因聲請人父親患
病,聲請人因需接送父親就醫及負擔醫療費用,致其收入銳 減而無力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乃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聲請人再於109年3月18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惟因債權人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1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更生聲 請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之前置協商程序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受雇於第三人黃子秦在夜市擺攤工作,每月 薪資收入27,000元之部分,有黃子秦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影本 可參,堪信為真實。至於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71元 (含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4,866元及與兄長黃條祐共同扶養母 親黃葉翠娥之費用3,805元)之部分,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2倍計算,109年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約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元×1.2≒ 14,866元),聲請人所主張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與兄長黃 條祐共同扶養母親黃葉翠娥之費用均未逾上開標準,核屬合 理且必要,爰以此計算。
㈢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27,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 71後,剩餘8,329元可供清償債務,而其名下財產有81年出 廠之汽車一輛、解約金價值21,340元之富邦人壽保單及坐落 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 ,其中81年出廠之汽車已無甚殘餘價值,另和中段1235、 1236地號土地,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公告現值共計721,305元 。查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額為3,006,514元(除土地銀行未 陳報計算債權額而以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內容計算外, 其餘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權均計算利息至109年4月14日), 是以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即解約金21,340元及土地價值 721,305元後,仍餘2,263,869元,倘以聲請人每月清償8, 329元計算,聲請人須償還至少22年,且此段期間之利息尚 未計入,惟聲請人為56年6月28日生,現年53歲,若以法定 退休年齡65歲計算,聲請人僅餘12年可工作,顯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既未逾 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更生,與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更生事件,既已准許而即時生效,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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