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50號
CHDV,109,司聲,250,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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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芳 
相 對 人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 鈞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以鈞院 109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並經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 處分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且 撤回該假處分之強制執行,並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 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 裁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2,759,948元之擔保金 ,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在案。又前開假處分裁 定業經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214號裁定撤銷確定,且聲請人 已撤回本院109年度執全字第72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另聲請 人於訴訟終結後,已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 行使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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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